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用好“四种形态”强化监督执纪问责

来源: 郑德毅 时间: 2017-10-10 16:14:00 阅读:加载中

监督执纪“四种形态”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的重大举措,是纪委履行职责的重要抓手。作为在监督执纪问责一线的基层纪检干部,必须进一步增强监督意识、找准职责定位,切实用好监督执纪问责“四种形态”。

一、提高政治站位,把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监督执纪工作首位。政治纪律是排在第一位的纪律,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工作,要把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问题作为监督执纪的重要内容,带动其他纪律,严起来,监督到位。要牢固树立“四个意识”,履行管党治党政治责任,遵守党的纪律,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,坚决纠正上有政策,下有对策;有令不行,有禁不止;搞小集团,拉帮结派、欺骗组织等行为。切实维护党纪党规的威严,确保党的路线、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到基层。

二、加大谈话函询力度,用好监督执纪问责“第一种形态”。全面从严治党,强化党内监督,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,要在运用“第一种形态”上下功夫,从小处入手,从日常抓起,使每个党员、每个党组织都在纪律约束中,实现从惩治少数人向管住大多数的转变。要扩大谈话函询的范围,对于反映问题较为笼统,不具备可查性的,反映个人勤政方面问题的、反映轻微违纪问题的,及时启动谈话函询程序,让党员干部把问题讲清楚,谈话函询材料存入干部廉政档案,对与组织掌握情况不一致的,要进一步核实,若不如实说明,欺骗组织的要严肃处理,对违纪情节轻微,够不成纪律处分的,要在民主生活(组织生活)会上自我检讨,接受批评,起到提醒警示作用。

三、对标看齐,按照党纪的标尺,准确运用“第二种至第四种形态”。严格党内监督,履行监督执纪职责。把纪律挺在前面,不但要防止“以查办大案要案论英雄”的观点,而且要防止以“第一种形态”代替后三种形态的倾向。要正确处理好“树木”与“森林”的关系。把握好纪律的标尺,准确运用批评教育、诫勉谈话、约谈提醒、纪律轻处分、重处分、职务调整、执纪审查等多种方式,认真履行党内监督职责,发挥监督作用,确保党内监督真正落到实处。